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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量:737

 

 

 

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绩〔2014〕166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部门(单位):

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增强支出责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3〕72号)、《昆明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2013〕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昆明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6日

 

 

 

 

 

 

 

 

 

 

 

 

 

昆明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增强支出责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明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以下简称绩效管理结果)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对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申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评审、预算执行过程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预算执行完成或阶段性工作完成的绩效评价及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以下统一简称绩效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及结论。

第三条  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财政支出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衡量各预算部门工作成效、资金管理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市财政局、预算部门是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责任主体。市财政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纳入市财政局各资金归口管理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资金归口管理处(室)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处(室)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以结果反馈函的形式,将绩效管理结果反馈给各预算部门。

第六条  预算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结果反馈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并按照“整改报告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第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评审结果的应用。绩效目标评审结果是市财政局安排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评审预期低绩效或无绩效的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资金。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视为无绩效。

第八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结果的应用。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照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结果,根据项目的绩效完成情况及进度拨款。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低于预期目标或者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应当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同时按规定程序取消或调减项目预算,收回相应未执行的预算资金。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评价结果与预算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披露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一并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在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延续性项目,在安排后续预算时予以优先保障。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预算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对披露问题整改符合要求的,在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预算时可予以优先考虑;对延续性项目,在安排后续预算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下年度同类项目预算的安排;对延续性项目,暂停安排后续预算。

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预算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对披露问题整改符合要求的,在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预算时相应调减项目预算;对延续性项目,必须制定具体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并对预期绩效目标进行严格论证后予以安排。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下年度同类项目预算的安排;对延续性项目,暂停安排后续预算。

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预算部门要及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算资金的拨付,暂停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预算。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项目预算拨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单位取得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为“中”或“差”的,列入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或安排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价为“优”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评价为“差”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绩效管理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同时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等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预算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昆明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结果反馈函

2.昆明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结果整改报告书

 

 

 

 

 

 

 

 

 

 

 

 

 

 

附件1:

昆明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结果反馈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组织机构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评价机构

 

评价时间

 

评价阶段(前评价、中评价、后评价)

 

评价分值

 

评价等级

 

 

主要绩效情况

 

 

存在的主要

问题

 

 

整改建议

 

 

 

 

附件2:

昆明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结果整改报告书

项目(单位)

 

项目编号(对应结果

反馈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情况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整改情况逐条对照《昆明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结果反馈函》中的整改建议填写。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区)财政局、各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分)局,市非税局,本局各处(室)所、中心。

昆明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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