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办〔2014〕1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会计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国库支付中心,局各处(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推进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政务信息,现将《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日
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会计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国库支付中心,局各处(室)、中心、所(以下简称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信息处,办公室主任由信息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非税局、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中心、所确定1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分工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
(八)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工作简报快报等;
(九)受理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务信息;
(二)实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务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务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局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各处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原发文处室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审批与公文审批同时进行,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纸质发文稿头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拟文处室拟稿时根据公文内容,进行选定(填写)。
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拟稿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正确;认为拟稿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与拟稿单位协商确定属性。
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确定发文的属性。为主办机关的发文,在公文完成会签后,局主办处室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为协办机关的发文,局相关处室应要求主办机关及时提供公文公开属性。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局门户网站:
(http://czj.km.gov.cn/)
(二)局政务信息公开网:
(http://km.xxgk.yn.gov.cn/)
(三)财政部门户网站“全国财政新闻联播”栏目;
(四)局主办的相关简报;
(五)宣传橱窗、公告栏等设施;
(六)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七)新闻发布会;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形式。
其中:局门户网站和局政务信息公开网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同时在上述两个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各处室获取的政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务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务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务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务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局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负责局门户网站、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的规划建设、资源整合等。局信息处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实施栏目调整,定期进行系统及数据备份、安全检查、内容上传、更新维护等。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通过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或纸质流转)发文,经公文签发人签发确定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应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文稿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各处室除正常发文以外,拟在局门户网站或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相关信息时,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1.填写《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
2.信息拥有处室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4.提请本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
5.经批准后,将《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昆明财政信息》内容由局办公室筛选整理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四)局信息处须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各处室报送的信息公开内容,并定期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公开资料。收集整理的信息公开内容,经信息公开办公室成员再次审查后,由信息处发布。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再次审查及局信息处的发布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政务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信息公开办公室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法制处。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公章、申请时间;
5.申请减免复制、邮寄等相关成本费用的,须注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该信息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财政局受理机构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财政局法制处的电子邮箱。
市财政局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要求其补正;
2.对不属于市财政局掌握的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3.对属于市财政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并明确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财政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对收到的申请按先后次序办理,一份申请同时提出几项请求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将填写《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表》(见附件)送相关处室,限办日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待相关处室反馈有关内容后,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处室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处室受理范围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于限办日期内,将相关回复内容反馈信息公开办公室。其中: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范围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局受理机构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只能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汇总;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各处室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上报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财政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财政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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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门户网站 □局政务信息公开网 □财政部门户网站“全国财政新闻联播”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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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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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 获取方式(可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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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的 内 容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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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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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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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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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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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局领导
昆明市财政局 2014年1月8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