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
各驻区企业: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现就组织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环类备选项目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重点是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包括:高效电动机及其控制系统、高效燃烧及换热系统、余热余压利用及传热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生产及试点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利用等装备;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装备(含核心零部件),机动车尾气治理装备和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产业化生产项目;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仅限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家庭废旧衣物回收利用工作配套的再生加工项目)。
(二)专题项目
1. 重点节能工程。以推动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为主要内容的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道路照明改造示范、建筑产业化示范等项目。
2. 重大节水项目。高耗水水行业重大节水项目。
3. 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富民县工业集聚区、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倘甸产业园区废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
4.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方面主要包括:列入《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和《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污水再生利用项目、污水处理厂管网完善项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垃圾处理场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旧垃圾场治理项目。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原则上累计获得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超过总投资50%的项目不再上报。
二、选项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1. 产业化示范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解决节能环保关键共性问题。
2. 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明晰。
3. 有相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4. 承担项目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 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5年开工建设。
(二)专题项目
1. 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相关规划或方案要求。
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效果明显。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创建项目年废弃物循环利用量5000吨以上,再生资源年深加工量1万吨以上;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能够有效解决历史污染问题。
3. 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有效推动专项工作的开展。
4. 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企业银行信用级别较高,项目资金落实。
5. 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5年开工建设。
6. 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仅支持各地已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为省、市、县级专职节能监察机构,不含办公用房、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三、申报要求
此前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近几年审计、稽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县区限制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上报审查材料
包括: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企业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州市发展改革委对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行的说明、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报送核准或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每个项目上报审查材料以活页形式单独成册(不装订);上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制作、有封面、列出目录(标出页码)并按顺序排列。
2. 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专题项目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内容包括: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需提供资质证书的影印件并加盖公章)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3. 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节能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2)各地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对节能监测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3)本地区2013年能源消费总量、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数量、第三产业占比等,以及根据《全国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仪器装备配置指南》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类别。
(4)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节能监察机构现有编制、人员、仪器设备、执法车辆、办公设备、办公用房等配备情况;拟新购仪器设备、执法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功能说明及对应的市场价格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起止时间等)。
(5)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6)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并加盖财政部门工作,承诺承担中央预算内支持投资以外的建设经费。
(7)其他应说明的相关事项。
节能监察机构拟配置的仪器设备、执法车辆等必须是目前尚未配备、节能监察工作又亟需的,配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指南》规定数。采购方式和配备标准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执法车辆(含流动实验室车辆)单台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8万元(高原等特殊地区确需提高购车标准的需说明具体原因)。
经济发展局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