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商贸服务业特别是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科学统计和客观反映市场消费情况,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是:纳入昆明市限额以上联网直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扶持奖励工作。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做大做强,对当年分别达到下列行业总量7个档次条件、同比分别增长10%、11%、12%、13%、14%、15%、16%以上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按行业类别每户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奖励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一)批发业:
销售额累计达100亿元(含)以上;
销售额累计达80(含)—10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60(含)—8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40(含)—6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20(含)—4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5(含)—2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2(含)—5亿元。
(二)零售业:
零售额累计达25亿元(含)以上;
零售额累计达20(含)—2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5(含)—2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0(含)—1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5(含)—1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含)—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0.5(含)—1亿元。
(三)住宿业和餐饮业:
营业额累计达2亿元(含)以上;
营业额累计达1.5(含)—2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1(含)—1.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 5(含)—1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3 (含)—0.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1 (含)—0.3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05(含)—0.1亿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快速成长,对达到条件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4〕28号)相关条款明确的标准执行,同时纳入内贸项目主体备案库进行备案登记,作为今后商贸服务业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对象。
第六条 组织限额以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名录库开展统计工作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每纳入1户,给予补助1万元的信息采集企业培训经费,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扶持奖励企业名单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旅发委分别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根据“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并形成总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级财政应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扶持奖励,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扶持奖励资金从市级服务经济和内外贸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住宿业扶持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
第九条 凡开展违法经营、提交虚假数据的企业,经查实,不纳入扶持奖励范围。
第十条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加以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