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申报项目、验收、认定管理工作的效率,规范经济发展局科技工作项目管理,提高对我区企业申报省、市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应用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科技项目申报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由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实施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优化高效、促进创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经开区推荐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应由在经开区登记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仅国税或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或单位,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第五条 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项目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
- 具有明确的开发目标和可考核的技术、经济指
标,开发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市场定位相匹配,具有竞争力。
- 具有明确的成果形式,明确的科技产出,应能形
成专利、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配方、工艺规程、新品种、论文、样机样品和具备试生产能力等。
- 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储备充分,所需
集成的技术和成果产权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 申报单位须明确支持项目的实施,具有实施的条
件,并为项目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实施条件保障。
- 申报单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对实施项目研发及
转化推广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市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存在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以受理:
(一)在省级各部门或市级各部门重复或分别申报并获得立项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立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本级项目未结题验收情况,又在本年度申报的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近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又在本年度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八条 我局按照每年省、市科技厅(局)每年申报项目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目录,对申报项目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相应通知并及时于经开区网站(www.ketdz.gov.cn)上公布。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经发局根据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对所申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扶持要求、申报资料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资料予以受理。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省市要求实行全年申报,区申报时间为第一批4月1日前,第二批7月1日前。如省、市单独下达申报通知有时间节点规定的项目,经开区会单独下达通知,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区发布通知所限定时间开展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作,超出申报时间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初审合格的,由经发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查看,重点检查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实际是否具备开展条件等,并填写现场检查表。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无偿资助类项目,由经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项目报送情况、现场查看情况,由局务会研究认定,局领导签字认可,向省、市科技厅(局)、省财政厅提出推荐意见后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申报贷款贴息类且需由经开区配套贴息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经发局根据企业项目材料和现场查看情况,提交局务会研究认定后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经发局、财政分局联文像省、市科技部门进行推荐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申报项目由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评审立项后由省科技厅或者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推荐单位“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丙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根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立项项目由省、市科技厅(局)项目管理处室直接管理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管理,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相关工作;需由项目承担者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省、市科技部门应下达正式书面委托。
第十六条 经开区作为合同丙方,配合省市科技部门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由经开区初审并推荐立项的项目,应将项目执行期内报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中期评估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同时报送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省、市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市科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完整的验收材料报送至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需由项目承担者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主持验收的,省、市科技部门应下达正式书面委托。
第十八条 未通过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推荐的项目,我区将不进行项目进度的管理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经开区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门下达正式书面委托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三)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者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将其作为正式验收的资料;
(四)组织项目验收时,由熟悉了解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水平等情况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5-11人组成。验收组专家由经济发展局委托昆明市专家库抽取。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专家出具通过意见后报上级项目立项部门。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并在接到通知3个月和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以正式书面报告报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