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启迪青少年科技创新思维,增强我市广大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规范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青少年实验室”)是以广大青少年为培养对象,以昆明市中小学校为主要的构建载体,具有适合青少年创新特点的研究方向,为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搭建的科技创新平台。
- 青少年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激发科技创新兴趣,引导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支持中小学生到实验室开展发明制作、参与各级科技竞赛活动;
(三)合理利用和拓宽实验室的资源,承担昆明市科技活动日等重大科普活动;
(四)提升青少年的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爱科学、会创新的科技创新后备人才。
第四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青少年实验室的条件:
(一)申报学校领导班子应当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重视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有专职校领导分管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有详细的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和青少年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可持续运行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机制和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
(二)青少年实验室应当以具体的科研项目为载体,申报项目应兼具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趣味性;鼓励紧密结合地方特色、省内自然资源或具有优势自然条件的科研项目,探索相对空白的科研领域;
(三)申报学校应当有专门用于青少年科研活动的实验室及其专业基础配套设备;实验室配备3-5名(中学青少年实验室不能少于5名)能指导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兼)职科技教育工作者;
- 青少年实验室每年对青少年开放活动时间不低于60天;确保本校30%以上的学生参与实验室的活动;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具有明确主题的青少年科技活动,且活动中教师的参与率不低于50%,学生的参与率不低于80%。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与国内外、省内外、市级相关科研、教育单位结成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共建单位,联合申报青少年实验室。形成申报学校+科研院所+科普基地等特色鲜明的联合共建模式。
第七条 申报青少年实验室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http://kjj.km.gov.cn)下载《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申报单位将填好的《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申请表》由所在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将通过资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的《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申报单位同时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网络申报,将《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扫描后)组成全套件电子版,作为“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所申报项目的附件上传。
第八条 青少年实验室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认定与扶持
第九条 青少年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发挥作用、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十条 为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原则上每1所小学在有效管理期内,只能申请认定1个青少年实验室;每1所中学在有效管理期内,最多认定2个不同研究领域或方向的青少年实验室。
第十一条 认定青少年实验室的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青少年实验室评审工作;
(二)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结果经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研究后,对拟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进行7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学校名称+研究方向+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并授牌。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青少年实验室的中小学校,市级科技计划安排10万元的项目引导经费,用于科技创新条件建设和开展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青少年实验室在后续建设和发展中,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配套一定的引导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帮助和支持青少年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有效管理期限为五年,被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五年期满后,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年检工作。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实行年检管理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青少年实验室应当向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青少年实验室软、硬件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参加国家和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情况及其他各类科技创新比赛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知识产权情况,发现和培养具有科技创新潜力的青少年情况,培养青年科技教师人员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周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申报单位对青少年实验室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及相关宣传报道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青少年实验室应当于每年3月前提交《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工作情况年检表》。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考评小组,对各个青少年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实验室的年检评分标准依据“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年检评分标准”施行。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9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第十九条 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青少年实验室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科技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昆明市科技局2010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昆明市科技局7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