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参照国家、云南省和其他地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三条 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全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
第五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市工信委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以及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昆明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技术中心发展规划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健全,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并实行独立核算或单列科目开支。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不低于限定值(由市工信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公布)。
(六)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高。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限定值(由市工信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公布)。
(七)技术中心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固定的科研场所。企业研发、实验、检测设备原值不低于最低限定值(由市工信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公布)。
第八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工程)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因提供虚假材料曾被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资格的;
(五)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被撤销资格的。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请到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gxw.km.gov.cn下载)。
(二)各县(市)、区经济(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意见和推荐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信委。
(三)市工信委组织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请到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gxw.km.gov.cn下载)。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工信委组织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择优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包括企业答辩和现场核查。
(五)市工信委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拟定并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市指导小组审查确定后,由市工信委联合相关部门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市工信委依据《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由市工信委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二份报当地县(市)、区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济(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资料表格填写完整,材料齐备的评价材料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工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工信委组织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资料核实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结果确定。按照《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工信委组织对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量化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6分(含66分)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为及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的;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4.经核实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和研发、实验、检测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年度规定的最低限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等次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委负责辅导并向省工信委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没有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并督促进行整改:
(一)首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的;
(二)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常活动的。
第十六条 资格调整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调整。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七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三)企业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产品(工程)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六)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八条 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对其所在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新产品开发等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计划,同等条件下在市级资金计划中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和促进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暂行办法》(昆政办通〔2000〕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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