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科技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及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以下简称《验收规范》)于2013年8月15日正式实施以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工作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积极稳步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科技评估评审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断提升科技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日,昆明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了《科技评估评审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六项规定》的精神,在原《验收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8月26日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
根据《科技评估评审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的要求,为更好地完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工作,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的基础上,特制定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如下。
一、补充规定内容
对《验收规范》中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补充调整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和会议费。其中,专家咨询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统一列支,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办理,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对象是现场查定专家组和验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会议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二、相关解释
(一)项目验收经费的定义
项目验收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和会议费。
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验收时,开展现场查定及验收工作过程中支付给所聘请的现场查定专家组和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费用,不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验收时,为组织开展现场查定和验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费、会场租用费、工作餐费以及其他与项目验收工作相关的费用。
(二)项目验收经费的列支渠道
1.专家咨询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安排,统一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列支,具体支出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办理。
2.会议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列入项目经费预算中“会议费”科目列支,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三)项目验收经费的支出标准
1.专家咨询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评估评审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昆科发〔2013〕82号)的第三类标准执行。
2.会议费的支出标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本着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配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需验收经费按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2. 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验收规范》及其他规定中与本补充规定相悖的条款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