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企业发展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云南省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文化企业,规范云南省文化企业发展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文化企业发展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由省级财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支持本省文化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创新资金支持重点:
(一)培养骨干文化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文化企业。对省委、省政府确定转制、组建和新建的重点文化企业的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进文化企业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设立基金等活动予以支持。
(四)促进新兴文化企业和特色文化产品生产、发展的重大研究及出版、培训、推介招商和宣传活动。
(五)配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
(六)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文化企业领域重点项目。
第六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部门按照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针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产业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由省财政部门自上而下组织实施。一般项目是指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下而上进行申报。
第七条 建立项目库制度。申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或者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均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可以从项目库中直接选择,若选中项目为一年内评审通过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专家评审,仅需补充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即可。
第八条 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实施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于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其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可予以贴息补助支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当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年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国有资本金补助。对国有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者跨区域整合给予适当国有资本金补助。
(四)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九条 申报创新资金的文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境内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能够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十条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创新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三)申报项目未经深入论证,只有概念性描述。
(四)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
(五)未按规定报告往年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六)往年财政支持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未按要求整改。
(七)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侦查。
(八)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九)经省财政部门审定认为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以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用途、往年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二)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申请项目补助的,还需填报项目资金预算表(附件2),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利息清单、付息凭证、已发生贷款的进账单、贷款凭证复印件。
(九)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部门单列的省属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申报。省级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部门申报。省属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省以下单位的项目申报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文件。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初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部门)内项目申报单位申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在复印件上签署“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注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时间;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申报项目情况(附件3)。省级主管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附件4),州(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对县(区)申报项目的实地核实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并在省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部门按照省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创新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创新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创新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创新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在申请下一年度资金时一并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相关资料,各州(市)财政部门或者省级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或归口管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验收报告;省属企业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创新资金,创新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等个人支出。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创新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部门将收回创新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