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本本油料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木本油料创新项目管理,加速提升我省木本油料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本油料创新项目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实行项目申报制、招标制、法人制、合同制、考核制和验收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投资的木本油料创新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林业厅全面负责全省木本油料创新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各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院校及企业负责管理本地区(本单位)负责承担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省林业厅根据木本油料创新项目要求,结合云南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发布《木本油料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简称《指南》)。
第六条 各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院校及企业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组织本州(市)、本单位木本油料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一)为全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科研院所、涉林高等院校及木本油料龙头企业、木本油料加工机械研究单位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
(二)具备木本油料科技创新研究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前期研究基础和技术。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木本油料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
(四)研究基地要在全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基地要充分依托木本油料产业重点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并与各级科技示范基地相结合,及时将研究成果在科技示范基地中推广应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掌握木本油料科技创新技术。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其他参加人员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0%。
第九条 项目申报书内容
(一)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具体考核指标。
(二)研究任务、主要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三)项目年度计划。
(四)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五)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第十条 省林业厅组织专家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生产需要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报省林业厅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下达投资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主管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实行合同制、法人制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提出技术路线,进度计划,技术指标,资金使用等措施。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根据合同内容和批准的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进度和技术指标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省林业厅。
第十六条 开展中期评估与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第二年起,每年由省林业厅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价工作。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并责全退还项目资金,由厅领导组织按程序和规定另行安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木本油料创新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补助,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费用,具体支出比例按照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木本油料创新项目资金有限,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提供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林业厅。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提前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五)财务资料:资金决算表、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表、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聘请有关方面专家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并纳入成果管理;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申报木本油料创新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