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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量:598

云南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意见》(云发〔2012〕1号),积极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形成布局合理、体系完善的项目集群,提升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市场前景良好、在全省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我省境内设立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法人单位,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的产业类别。

第五条  项目应具备明确的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项目审批、审核等手续合法齐备,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

第六条  项目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创意设计、信息传输、数字动漫等新兴业态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投资规模要求,非文化类建设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第七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范围:

(一)新闻出版发行业。主要领域:新闻业、数字出版、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电子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图书批发、报刊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图书和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等。

(二)广播影视业。主要领域:广播服务、电影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及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等。

(三)印刷包装业。主要领域:印刷、包装装潢等印刷复制服务。

(四)会展服务业。主要领域:会议及展览服务。

(五)珠宝首饰业。主要领域:翡翠、祖母绿、碧玺等珠宝首饰设计、加工、销售。

(六)工艺美术品业。主要领域:雕塑、金属、陶瓷、刺绣等工艺美术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零售等。

(七)游览娱乐业。主要领域: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园和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野生植物保护,植物园管理服务,歌舞厅娱乐活动,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等。

(八)歌舞演艺业。主要领域:民族演艺、旅游演出、文艺精品创作、艺术表演场馆、文化艺术培训等。

(九)创意设计业。主要领域:广告业,软件开发,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服务,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等。

(十)文化信息传输业。主要领域: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他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卫星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服务等。

(十一)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优秀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全省各地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均可申报,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报告、投资计划书、预期收益分析报告等材料;

(四)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州市文产办推荐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州市文产办推荐报送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归口管理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批准认定,列入云南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入库项目进行指导、培育和服务,并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优中选优、动态管理、淘汰递补、实时更新原则。进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无特殊原因不能推进和完成的项目,从项目库中剔除,符合条件的项目递补进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向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项目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推进和完成情况列入各州市文化产业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从2015年起,申请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列入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重点扶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金融服务、招商推介、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提出警告。

(一)项目推进缓慢,迟迟不能进入开发建设程序;

(二)没有完成年度建设进度;

(三)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及时报告;

(四)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从项目库中剔除: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资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形成项目书面验收报告报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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