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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14-06-03 浏览量:519

2014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40号)和全省2014年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遵循“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多样化创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要求,强化政策扶持,加强指导服务,大力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撑。

二、扶持对象

全省范围内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扶持资金用于合作社或其成员购置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补助,改善装备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带动作用。补贴机具范围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定的《云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标准不高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定额。每个合作社的扶持资金规模为20-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14年3月1日之前,资产总额3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10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良好的办公条件。有规范的章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权责分明。

(三)有完善的财务管理、成员管理、机具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

(四)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效益良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重点扶持。被评定为部级、省级示范社称号或获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扶持。

(五)2013年已获得此项目补助的合作社,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编制《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扶持项目申报书》(附2),附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社员名册、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二)项目初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联文上报州市农业、财政部门。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后,于2014年6月10日前推荐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查,择优确定项目单位,明确扶持资金规模,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六、项目实施

(一)机具购置。合作社根据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经过民主程序,确定购机者、机型及数量,经张板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成员购机,机型在《云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中选择,有效时间从2014年3月1日起。补贴资金使用不得超出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规模。购机过程中如实填写《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机情况登记表》(附3),购机者进行确认,合作社对购机情况严格把关。

(二)项目验收。合作社购机完成后,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重点对成员情况、机具配置、购机时间、购置价格、补贴标准、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民主决策等严格把关,在《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附4)上签署意见。

(三)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合作社向县级农业部门提交《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附4),附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员证、购机成员身份证、购机发票复印件等。县级农业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购机成员账户,并将拨付证明反馈给合作社。

(四)档案管理。资金兑付后,合作社规范建立项目实施档案资料,报一份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合作社是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圆满完成。乡镇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机具核实,对成员和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是项目监督执行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初审、指导、验收和资金拨付。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检查督导,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随机进行抽查。

(二)规范资金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形成资产按“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确定归属,向全体成员公开,由监事会负责监管,自觉接受成员、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州市财政、农业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上报。虚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机具管理。补贴机具由合作社负责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两年之内,补贴机具在合作社内部转移的,补贴资金随机转移;向合作社外部转移的,合作社必须将补贴资金收回;购机成员退出合作社的,合作社将补贴资金收回,收回资金继续用于购机补贴;合作社撤销的,县级农业部门将项目资金收回,滚动扶持其它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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