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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省级蚕桑产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4-06-03 浏览量:626

2014年省级蚕桑产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申报指南

 

一、项目建设目标

2014年通过新建标准桑园、改造中低产桑园、推广优良桑蚕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夯实蚕茧生产基础,提升蚕桑产业效益。力争到2015年,全省桑园面积达165万亩(同比增加5万亩)、蚕茧产量5.7万吨(同比增加0.46万吨)、农业总产值40亿元以上(同比增加10亿元)。

二、扶持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扶持范围。一是继续支持现有蚕茧主产区适度发展标准新桑园和改造中低产老桑园,巩固提升已有蚕茧生产基地,确保现有蚕茧生产基地的稳定与发展;二是择优扶持发展态势良好、并有较大生产潜力的新蚕区建立桑园规模和蚕茧生产服务设施;三是选择适宜的地区扶持建立桑苗繁育基地。四是申报项目县申报范围包括:禄劝、陆良、沾益、富源、麒麟、师宗、隆阳、昌宁、施甸、巧家、镇雄、鲁甸、彝良、威信、景东、景谷、澜沧、墨江、凤庆、耿马、大姚、姚安、永仁、蒙自、屏边、开远、砚山、祥云、鹤庆、弥渡、永平等31个县(市、区)

(二)资金规模。每个县(市、区)申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项目建设内容共六项,各地可根据蚕桑产业发展需要,均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财政资金应优先保障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项目建设经费需求,明确项目产权和管护责任。原则上,对以企业为受益对象的项目县不纳入扶持范围,省级将视项目申报资金及预算酌情平衡。

(一)桑树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全省拟在适宜地区建设桑树种苗繁育示范基地12个,以逐步解决我省每年的新栽桑和低产桑园改造的苗木需求。每亩补助1000元资金,主要用于种苗基地的沟渠、道路及大棚等相关设施建设的扶持。

(二)标准新桑园示范建设。在扶持的优势区域内,每县新建2-3片标准示范桑园,每片面积1000亩左右,每亩定植嫁接桑苗不得少于1200株。建成后要求平均亩桑有效条数不少于10000条、亩桑产叶不低于2500公斤,确保亩桑产茧量能够到达150公斤以上。全省计划新建50片、共计5万亩标准示范桑园。每片补助资金60万元(平均每亩600元),重点用于良桑嫁接苗木和新栽桑覆膜等补贴。原则上不提倡新建杂交桑园,若特殊情况需要定植杂交桑,每亩必须定植1800株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三)蚕种催青、小蚕共育及蚕茧收烘等蚕茧生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扶持已有一定桑园规模的新区县,配套建设1100平方米的蚕种催青室。全省拟计划新建5座蚕种催青室,每座补助资金10万元(1000/平方米)。

2、每增加30亩新桑园,可以配套建设一个30平方米标准的小蚕共育室或地蚕大棚。全省拟计划建设示范性的小蚕共育室300个,每个补助资金0.3万元(100/平方米)。

3、每新增1万亩桑园,可以配套建设一座示范性的热风式自动循环蚕茧收烘站。全省拟计划新建10座蚕茧收烘站,每站补助10万元。

(四)蚕桑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申报项目可结合当地蚕桑产业发展实际,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蚕农的栽桑养蚕技术培训蚕品种比较试验及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蚕桑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

2、蚕种质量控制检测设施建设。拟每年扶持2-3家蚕种生产单位,逐步完善蚕种质量检测及控制体系,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金。

(五)省级蚕种质量检疫和新品种、新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1、选择建设桑园病虫害观测预报监测点,逐步建立桑园病虫害防控体系。

2、开展蚕种检验员资格培训,进行蚕种质量检抽、蚕种母蛾检疫等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省级蚕种质量监管体系。

3、牵头组织开展家蚕新品种、蚕桑实用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建立完善省级蚕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蚕桑技术推广工作。

4、组织2013年建设项目的检查、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在全省有一定影响和带动能力的、桑园面积较大的老蚕桑生产基地县。

(二)蚕桑生产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去年实有桑园面积已达3000亩、产鲜茧50吨(平均亩桑产茧25公斤)以上的、当地政府出台了《蚕桑产业发展意见》和资金扶持政策的蚕桑生产新区县。

(三)具有建设桑苗繁育示范基地条件的地区和单位。

(四)未完成201120122013年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单位,今年不安排新建项目。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选择蚕桑产业发展优势区域和重点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级农业、财政局文件上报州市农业、财政局;各州市农业、财政局审核后,联文转报省农业、财政厅;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根据专家组初审意见进行可行性审批。待批复后,项目承担单0位按照可行性审批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再行上报。

请各州市农业局于6月 30 日前,将申报材料及转报文件一式五份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种植业处邮箱和推广总站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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