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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创新能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量:624

云南省扶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创新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创新机构,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云发〔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部批准组建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平台(以下简称研究试验平台)建设扶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给予研究试验平台建设经费扶持,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扶持条件

(一)运行满3年,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考核和3年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优”或“良”。

(二)经考核评价,拟建研究试验平台方案可行,建设的必要性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配套条件落实。

第五条  国家工程中心扶持条件

(一)2013年1月1日后,经省科技厅培育,科技部批准组建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研究试验平台建设必要性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配套条件落实。

第六条  省工程中心申请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经依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的3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依托单位配套经费证明及拟建研究试验平台建设方案。

第七条  国家工程中心申请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科技部批准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文件。

(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与科技部签订的任务书。

(三)联合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四)依托单位配套经费证明及拟建研究试验平台建设方案。

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扶持程序

(一)省科技厅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和3年全面考核评价。

(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研究试验平台建设项目及经费配置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提交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国家工程中心扶持程序

(一)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编制申请材料,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后,报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

(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审核,符合建设要求的,提出项目及经费配置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省工程中心扶持标准

省工程中心各年度考核结果“良”以上、3年全面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的,补助100万元科技经费;3年全面考核评价结果为“良”的,补助5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工程中心研究试验平台建设。3年全面考核评价结果为“良”以下的中心,省科技厅不安排科技经费,其研究试验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国家工程中心扶持标准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中心,当年一次性补助科技经费300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工程中心重要研究试验平台建设,之后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条件、程序等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工程中心和研究试验平台项目的管理工作,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并投入相应自筹经费。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自筹经费与扶持经费的比例应在1:1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自筹经费与扶持经费的比例应在2:1以上。

第十三条  获扶持的研究试验平台项目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实施期满,参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项目验收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省科技厅将追回补助经费,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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