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支持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听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支持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快速发展,科学统计和反映市场消费情况,根据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是:纳入昆明市限额以上联网直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扶持奖励工作。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做大做强,对分别达到下列行业总量5个档次条件、同比分别增长10%、11%、12%、13%、14%、15%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按行业每户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一)批发业:
销售额累计达100亿元以上;
销售额累计达80—10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60—8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40—6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20—4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10—20亿元。
(二)零售业:
零售额累计达25亿元以上;
零售额累计达20—2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5—2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0—1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5—1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5亿元。
(三)住宿业和餐饮业:
营业额累计达2.5亿元以上
营业额累计达2—2.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1.5—2.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1—1.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5—1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1—5亿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快速成长,对达到条件并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同时纳入内贸项目主体备案库进行备案登记,作为今后商贸服务业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对象。
第六条 组织限额以下企业纳入限额以上名录库开展统计工作的,每纳入1户,对商务、统计部门分别奖励数据采集报送培训费5000元。
第七条 扶持奖励企业名单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财政根据“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并形成总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级扶持奖励不得叠加计发,同时已经享受省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促进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列入市级扶持奖励范围。
第九条 企业所得奖金主要奖给企业领导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
第十条 设立市级商贸业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商贸业发展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商贸业部门统计制度,依托第三方机构切实搞好数据统计,客观全面反映商贸业发展动态,对商贸业统计发挥拾遗补缺作用,为制定商贸业发展政策提供大数据支撑。
市县两级财政应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商贸业部门统计第三方服务保障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加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