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政策及管理指南
(修订)
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 录
二、中央财政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及管理简介. 28
前言
省委秦光荣书记在省九次党代会上指出“产业不强是云南的软肋。必须把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大发展作为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快调整三次产业、轻重工业、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和所有制、投资、研发投入结构,推进产业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构建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工作职责,针对产业及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筹措资金,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促进研发成果转化,扩大内需,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缓解融资难题等方面,不断加大对产业及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在扶持对象上,打破企业所有制结构的限制,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凡符合支持条件的各种企业均可申请支持。在扶持方式上,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等方式,按照企业到位或承诺的项目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按企业项目自筹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补助等。在项目申报上,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网络申报、企业承诺、中介审计、材料符合性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对标考核”九项制度,每年会同相关部门下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采取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组织企业申报项目。
为便于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内容,我们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设立的各项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以及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了整理,供相关部门和企业学习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每年省财政厅都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各州(市)下发《年度申报通知》,对各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将相关信息在“云南省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网络申报系统(http://116.52.249.87:7002/netrep)”予以公布,各企业可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请。
一、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及管理简介
目前,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23项: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用于支持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贷款贴息。根据已落实到位项目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无偿补助。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奖代补。在项目完成后,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可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扶持对象:在云南省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资金筹措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各项要求;上年度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特大环保事故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评审、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二)省级工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七个方面支持我省工业经济跨越发展,一是重点支持电力、有色、生物、钢铁、石化、磷化工、煤化工、建材家具、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等千亿元产业集群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二是支持千亿元重点培育企业重大发展项目建设;三是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千百亿元工业园区建设,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是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建设;五是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快利用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和新技术成果、新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工业核心竞争力;六是对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工业企业扩大销售收入、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予以奖励;七是其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事项。
扶持方式:工业产业化发展项目。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扶持。同一企业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扶持方式。无偿补助额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确需超出1000万元补助或贴息的项目,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促进工业跨越发展奖励项目。对企业成功发行债券,按每个项目募集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每迈上百亿元台阶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销售收入前100名,且增幅不低于24%的给予销售收入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小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扶持对象:在云南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组织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同时,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在最近三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中无不良记录;其他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申报程序:工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或单位、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申请奖励。由企业提供成功发债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或单位,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工业企业扩大销售和成长奖励。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三)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四个方面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发展。一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二是符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项目,以及与大企业大集团和入滇央企的配套协作项目;三是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的加工企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吸纳就业型、扶贫开发型民营及中小企业项目;四是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扶持方式:资金扶持分为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以其它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给予无偿补助。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引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按引进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
扶持对象:一是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和中小企业;二是企业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三是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已落实银行贷款资金。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
扶持范围:重点从四个方面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一是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二是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三是产品市场供不应求、当年投入能够形成生产能力、能对市场形成有效供给的项目;四是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和云南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扶持对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转化能力,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成长性较好,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的盈利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紧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好,前期基础工作扎实、科技含量高、有可靠的技术支撑,鼓励产学研结合,项目实施后可推动高新技术发展。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科技、财政局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科技厅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企业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六方面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一是重点产业、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中心)建设;二是企业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三是重点新产品和重点出口产品的研制和产业化项目;四是企业自主制定的技术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产品达到国际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五是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予以配套;六是其他有利于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支持。企业以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扶持对象:一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二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四是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开发条件等。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分别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科技、财政局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科技厅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5号)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上市(挂牌)前景明朗,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的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向科技部门申报相应培育资金,其他企业可申报本项扶持资金。
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扶持对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制定了上市(挂牌)工作方案,并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主要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挂牌)辅导协议的企业;二是已在云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计划近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企业;三是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已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的企业;四是上市申报材料已被境外(包括港、澳、台湾地区)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
另外,为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支持,体现财政政策的公平性,凡已获得其他专项上市培育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本专项资金重复补助。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 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委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专项奖励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以及实现借“壳”上市,并通过再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云南产业发展。
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扶持对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或成功发行债券后可申请奖励资金。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州(市)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报);申报材料经州(市)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文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企业技术改造补助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五方面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一是云南省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项目;二是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三是促进云南省产业升级、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等扩大企业内涵式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四是增强云南省重点行业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五是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项目。
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支持。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建设的项目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筹资金投资为主的,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扶持对象:一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筹资能力较强,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三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誉度良好;四是项目组织管理规范,在最近2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中无严重不良记录;五是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 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委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事项。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根据已经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自筹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按照云政发〔2010〕23号文件执行);贷款贴息根据已落实到位项目贷款总额,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一定金额的贴息。
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企业。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或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县(市、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逐级审核、联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申报,由直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文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其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委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五方面支持云南省蔗糖产业发展,一是全省蔗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项目;二是有利于提高蔗糖产业集中度,提高制糖企业竞争力,促进制糖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是延伸蔗糖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以及清洁生产项目;四是有利于促进蔗糖市场流通的电子商务、物流现代化建设及市场建设项目;五是高产高糖甘蔗新品种研发、培育、推广以及糖料基地建设项目;六是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助事项。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扶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贷款贴息主要扶持以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偿补助主要扶持以自筹资金为主的项目、高产高糖甘蔗新品种研发、培育、推广以及糖料基地建设项目。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式。
扶持对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制糖企业及其各生产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且项目组织管理规范,在最近三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中无不良记录。新建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工程量必须完成50%以上。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县(市、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逐级审核,联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委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为中小企业服务,且在本省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
扶持方式:一是以奖代补,即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业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包括经营业绩奖励资金和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资金;二是代偿补助,即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予以补贴;三是担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予以补助;四是银行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予以奖励。
扶持条件:一是担保机构应持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是担保机构实际开展担保业务应当在1年(含)以上,当年贷款担保发生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10倍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占机构总担保额的80%以上;三是担保机构应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是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方向;五是担保机构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并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六是银行应已制定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相关制度或实施办法。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县(市、区)、州(市)财政局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对企业项目初审及扶持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并逐级下达项目资金。
(十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体为:一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是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三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
扶持对象:一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企业;二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四是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开发条件等。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 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三)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环节,具体为: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和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服务业以及重点企业、品牌建设和公共平台建设。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对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盈利性弱、投资规模不大,公益性强,以自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扶持对象:一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经济效益良好。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后,逐级上报,各州(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十四)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五方面用于支持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一是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人工扩繁基地建设;二是人工食用菌反季规模化栽培技术推广和示范性栽培;三是食用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建设及市场开拓;四是食用菌产业技术研发、深加工和产业化发展项目;五是其他有利于促进食用菌开发利用的项目。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扶持对象:一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三是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四是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发条件;五是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供销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申报);申报材料经供销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 联合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申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联文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十五)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从事下列建设项目,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发展的,均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扶持,一是改造重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二是整合建立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三是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四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五是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六是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和农副产品冷链系统建设项目;七是实施乡村流通工程人才培训事项。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扶持对象: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供销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申报);申报材料经供销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 联合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申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联文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十六)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一是培育餐饮龙头企业,支持餐饮企业加强产业链建设,开展连锁经营和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餐饮龙头企业转变发展经营方式,发展面向社区服务的大众化餐饮和特色餐饮;二是推进滇菜品牌建设, 实施“名菜”、“名企、名店”、“名厨、名师”工程;支持地方建设星级美食名店,打造美食名城、名县、名镇、名街;三是支持我省少数民族、地方特色、绿色生态的滇菜特色菜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以及传统饮食文化的挖掘整理;四是支持滇菜企业“进京入沪下南洋”,支持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地开设经营滇菜餐饮企业,开展滇菜相关宣传推广活动;五是支持本土餐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六是支持滇菜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无偿资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对重点企业和单位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扶持对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业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与餐饮服务业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实施滇菜“进京入沪下南洋”的企业先由省餐美协汇总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再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行申报。省属企业(单位)可根据我省促进餐饮业发展有关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编制2014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报材料经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核、筛选、审定后, 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七)化肥储备财政补贴资金
扶持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每年省级储备尿素10万吨,用于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化肥供应和救灾需要
扶持方式:对化肥省级储备费用、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化肥运输的运费给予补贴。储备贴息按收储量给予每吨100元,运费补贴按调供数给予每吨200元定额补贴。
扶持对象:承担省级化肥储备的收储和承销企业。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省内农资企业按申报通知向省供销社提出申请,经供销社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上报省政府确定。
(十八)猪肉储备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猪、冻猪肉和火腿。
扶持方式:对承储企业按承担储备任务给予定额补贴。活体40元/头,冻肉1300元/吨,火腿1500元/吨。
扶持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级猪肉承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州、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省级生猪活体承储单位还应满足: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40%;省级储备冻肉承储单位还应满足: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省级储备火腿承储单位还应满足: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
申报程序:按年度申报通知,由企业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并公示后予以确定。
(十九)内贸发展资金
扶持范围:培育建设城乡市场流通网络,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推动内贸流通龙头企业的发展.推动100个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10个大型批发市场建设、20个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市场监测等其他内贸工作。
具体支持内容:
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支持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全省性和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日用工业品、汽摩、化工、医药、建材等专业批发市场,重点支持建设仓储、公共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交易大厅及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
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支持乡镇农贸(集贸)市场交易厅(棚)、地面硬化、摊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资金项目:纳入上年度省统计局贸易流通统计的批发(不含成品油、烟草业,不包括批发市场)、零售(不含汽车、成品油,不包括批发市场,重点考虑日用百货)、餐饮、城市共同配送且财务结算在云南省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流通信息技术投入、自动化技术、装备技术升级改造,促进企业增加销售,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营业额增长22.5%以上。
扶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的方式
扶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贸流通服务业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
申报程序:按年度资金申报通知,由企业向当地财政、商务部门申报,由地方财政、商务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
(二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六方面用于支持云南省工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构建科学的工业人才开发培养体系;二是完善工业人才流动的市场服务体系;三是搭建工业人才资源信息网络平台;四是搭建工业人才的研究、资助、交流服务平台;五是建立工业人才激励机制;六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申报条件:一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院校、科研所及社会组织;二是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申请项目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个人申请学历提升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所学专业是工业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市场营销、文化创意、资本运作、融资投资、物流服务、信息咨询、商务会展、品牌打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质量管理等我省紧缺型专业且已取得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二是毕业后与在我省注册的工业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材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筛选后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后联文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二十一)扶持民族地区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
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省民族地区企业、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发展。一是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从事技术更新改造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二是支持民族贸易企业从事民贸市场网点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民族地区产业优势特色的龙头企业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三是配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的项目;四是其它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事项。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根据企业项目贷款额度,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对其发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同一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逾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扶持对象: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该企业须列入国家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且当年获得技术更新改造贷款。民族贸易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从事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并且当年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民宗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经各级财政、民宗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州(市)财政、民宗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民委。省财政厅和省民委按《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十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从七方面用于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及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排查、论证、验收等;二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治理方案设计、审查、治理等;三是配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必须的装备;四是安全生产隐患公示、举报奖励等;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业务培训;六是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扶持对象:对危机公共安全的隐患及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部门、企业或个人。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申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财政部门以及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项目审核要求逐级对项目材料的真实、合理、有效、合规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项目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并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二十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研发机构或设立贸易企业;2.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农业合作开发以及其它资源性产品的开发;3.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4.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5.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6.支持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扶持方式: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实施“走出去”的企业和为实施“走出去”服务的机构。
申报程序:凡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项目资料,报同级财政和商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文件和企业材料由州(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级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按标准测算支持金额。
二、中央财政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及管理简介
目前,中央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7项: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一是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二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三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四是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报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工信委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申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确定项目,提出拟扶持计划后向财政部、工信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扶持范围:一是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三是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四是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五是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六是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七是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八是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九是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十是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扶持方式: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根据当年资金申报通知确定的具体支持方向确定具体扶持方式。
扶持对象: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享受中、西部有关政策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地区的外经贸企业、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部门。
申报程序:根据当年下达的《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进行逐级申报,经州(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扶持范围:一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二是各类产品认证;三是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四是电子商务;五是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六是国际市场考察;七是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八是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扶持方式: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对符合规定且企业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扶持对象:一是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净出口经营资格的货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由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 一是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二是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三是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四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五是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一是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二是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三是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扶持对象:供销社系统企业。
申报程序:按财政部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省供销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工作,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审定。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扶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
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方式。
扶持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支持三种类型: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二是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每年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申报指南,通过所在地科技局的技术创新基金工作网站进行申报。各州(市)科技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认证,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经国家批准立项后,省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要求下拨资金。
(六)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扶持范围:一是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二是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三是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四是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五是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扶持对象:一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是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是申报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按照企业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州(市)财政局,各州(市)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和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择优确定当年扶持计划。
(七)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迪庆州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技术、公共服务等环境,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项目。
扶持方式: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
扶持对象:在云南省迪庆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特色产业、发展资源优势产技术创新、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方面的项目均可按照程序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申报程序:企业向迪庆州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迪庆州对申报材料审核、筛选后省财政厅推荐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和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当年扶持计划,并将资金拨付迪庆州财政局。
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及网络申报流程简介
(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网络申报、企业承诺、中介审计、材料符合性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对标考核”九项制度。
网络申报制度: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网络项目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在线进行逐级审核。
网址为:(http://116.52.249.87:7002/netrep)。
企业承诺制度: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由企业(单位)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廉政建设做出承诺,并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介审计制度: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材料符合性审核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性审核的通知》(云财企〔2013〕360号)要求,各州市(县、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在向省级财政和省级相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对推荐申报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填制《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切实承担起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确保本地区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合规。凡材料符合性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均不得推荐上报。
现场核查制度:凡各州(市)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应由企业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及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照其申报材料,检查企业财务规范性,项目真实性、实施条件和建设情况等方面。
专家评审制度:凡各州市或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项目公示制度:凡列入拟扶持范围的项目,应通过省财政厅网站、网络申报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监督电话等内容。
项目验收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对标考核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198号)要求,凡获得企业口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均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项目建设、预期销售和效益实现、上交税收、扩大就业、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标考核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对标考核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198号)要求,凡获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牵头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与得到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实施时限、项目建成预计达到效益等绩效内容,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价。
(二)网络申报流程简介
操作流程:项目申报企业(单位)登录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根据提示完成注册,并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涉及签章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项目通过审核上报后进入项目申报库;县(市、区)级审核部门对项目申报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后进入县区初审库;州(市)级审核部门对县区初审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后项目进入州市复审库;省级审核部门对州市复审库中的项目进行终审;项目通过终审并且批复资金后,项目进入项目执行库中;项目通过验收后进入到项目档案库中存档。
操作指南:企业用户第一次使用时需在登录区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步骤如下:
1.阅读服务协议后点击“同意”或者“不同意”。
2.点击“同意”后进入到注册信息填写,此处登录名填写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姓名填写单位的全称。其余信息则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即提交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企业用户在首页登录区输入用户名(企业代码)和密码,既可进入系统首页。
3.登陆进入系统后,点击【项目申报】按钮,进入到项目分类选择界面。用户可以在界面左侧根据分类点击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选择点击所需的项目类别后,弹出一个新窗口需要按实际情况选择业务方案及时期。注意:选择业务方案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选择好业务方案及时期后,点击“确定”进入到数据录入界面。在此界面用户需先添加具体的申报项目才能进行表格数据的填写。操作方法为:点击页面左上角的【增加】功能,弹出“增加项目”对话框。在填写“增加项目”界面时“项目代码”为系统自动生成,用户不需修改。“项目名称”用户则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名称进行填写。“上级项目”为系统自动选择,用户也不需进行修改。最后一栏在选择具体的项目分类时要注意选择到项目分类的最底一级。完成项目增加后,即可进行表格数据录入。
5.用户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表格数据录入,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金额单位为“万元”。
6.填写完项目申报表后,在材料附件表中上传相对应的材料。点击【新增】,进入到附件管理页面,点击【上传】按钮即可进入到附件上传界面。点击【浏览】找到需要上传的附件,然后点击【保存】后进行附件上传。当提示上传成功后,点击【确定】,附件管理对话框不要立即关闭,等待系统将上传的附件刷新出来。注意若附件过大可能会影响上传速度,因此,上传附件总大小应控制在5M以内。
管理用户。县(市、区),州(市),省级管理员用户不需要注册,直接使用预先下发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直接登录系统。在数据填报界面点击页面上方【全部审核】按钮,可以对所有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可以在数据录入界面单击页面上方的【上报】按钮,即可执行上报,上报成功后单位状态为【已上报】,并在单位列表中以红色标记,上报后数据将不允许自行修改。如果报表数据未通过审核,则系统不允许上报,并在页面下方列出错误说明,用户需对列出的错误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保存数据、审核数据,直至表内数据全部通过审核。注意:拟上报项目需进入上报状态(红色标记)后,省级管理员才能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