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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8 浏览量:1018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2〕158号),现将2014年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

2.危及公共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3.省属企业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必须配备的监控、预防等设备装备。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及企业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有明确的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和建设期限,并在2014年开工或在建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可积极申报;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治理项目则由企业自行承担治理资金,财政资金不予扶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的设备应详细列明设备名称、数量以采购完成时间等,并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不得重复申报和购置。

上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特大环境污染、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企业不得申报扶持。证照不齐或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下达整改通知未验收合格的企业不得申报扶持。

(二)申报程序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分类逐级申报

(1)申报单位应区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申报;

(2)省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2.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申请报告以及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申请表》或《安全生产隐患装备建设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2)提交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正文和报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等资料;

(3)申报单位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表格可在项目申报网站下载)。

(三)项目审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财政部门以及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等8厅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性审核的通知》(云财企〔2013〕360号)筛选项目,确保本地区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合理、有效、合规,做好审核工作:

1.审查内容

(1)审查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表格填报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项目投资预算和开竣工时间是否真实;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查申报单位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范围内的,达不到安全生产最低标准要求的,申报前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半年内被安全监管部门停产整改等处罚的,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2.审查方式

(1)各级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和实地核查,并按时将审查通过后的项目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

(2)省属企业对下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填写《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并按时将审查情况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3)申报单位应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116.52.249.87:7002/netrep)进行申报。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并联文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责任落实和验收

各级安监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对标考核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198号),做好项目跟踪问效和验收工作。

(一)项目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牵头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与得到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明确项目实施时限、责任主体以及预期达到效益等绩效内容。

(二)项目验收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同级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州、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3人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工作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对隐患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投资完成、预算和效益实现等情况进行验收。

2.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在收到下属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看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

3.州、市、县、区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备案。

4.项目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企业暂不安排新的扶持项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在各州(市)和集团公司验收的基础上,对验收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认识隐患治理工作是推进安全发展的一项治本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是隐患治理的投入主体,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和省属企业要认真把好审查关、责任关和验收关,对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推荐,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并按照目标责任书追究和落实责任。凡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时限落实的,省级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回财政资金,维护省财政扶持资金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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