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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7 浏览量:525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腾冲县、镇雄县、宣威市商务局、财政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1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3〕128号)要求,为确保2014年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取得实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14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支持乡镇农贸(集贸)市场交易厅(棚)、地面硬化、摊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农贸(集贸)市场须在乡镇所在地,从事农副产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

  (二)市场主体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运营规范。 

    (三)市场已投入使用需进一步改造的项目或当年内确保竣工的新建项目。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凡申报2014年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的单位必须填报以下相关材料和报表,并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116.52.249.87:7002/netrep)进行网上申报,所有资料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上传,申报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需填报的材料如下:

  (一)资质审查表;

  (二)项目单位申请表;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规划、批复等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承诺书(附件3);

  (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网络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填报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二)对未经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场不予支持;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市场不予支持;对不结合当地实际和要求的市场一律不予支持。对列入政府规划,人民群众需求迫切的公益性市场项目给予重点优先安排。

  (三)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立项、论证等前期工作,申报项目必须经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上报。具体申报项目数量为: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和临沧市各不得超过10个;保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和迪庆州各不得超过5个;腾冲县、镇雄县、宣威市各不得超过1个。

  (四)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务于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网络申报项目填报工作,同时将商务局、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和《云南省2014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附件1)、《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加盖公章)(附件2)分别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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