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中小〔2013〕389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组织项目
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要根据《通知》中的支持重点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的要求,公开组织、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二、认真指导申报
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应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学习相关要求,指导企业熟悉掌握“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中的“使用帮助”后,对照项目申报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条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三、逐项审查材料
2013年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与往年相比均有较大变化,所有项目都需进入“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储备,经省级同意入库后方可申报。前期已进行储备的项目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重新进行储备后申报。
申报材料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无法正常申报。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对照各类项目的相关要求,逐项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及各项附件的完整性,确保无错漏情况发生;认真审查企业注册时间、项目建设期限、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投资规模与项目类别的匹配性。审核完毕后网上填写审核意见。
项目单位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双面打(复)印,编写目录,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依次装订《通知》附件2电子版所需上报的全部资料及完税凭证汇总表。
封面、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种凭证汇总表、完税凭证汇总表从网络“项目管理系统”导出打印。
营业执照副本(申报服务项目的提供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价意见、生产许可证用复印件。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单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后附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有效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申报服务项目的提供服务机构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后附借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完税凭证汇总表后附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2012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专利补助项目在已授权专利明细表后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依次装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资料。
四、按时报送材料
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联合形成申报扶持项目的文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表作为附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13年5月20日前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书面材料与网络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