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价格和生态补偿类政策
1、把云南作为全国电力价格改革试点省,实施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开展国际重要湿地、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2、对新建铁路和部分支线铁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核定新线和支线特殊运价。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完善中水优惠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回用,中央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资上给予支持。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使污水处理费价格达到合理水平。积极推行发电企业竟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抓紧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
3、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推进资源环境本内部化。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按照核减超载牲畜数量、核定草地禁牧休牧面积的办法,开展草原生态补偿。抓紧研究开展对湿地的生态补偿。充分考虑大江大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中央财政加大对上游地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益地区之间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筹集水土保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力度。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准备金制度,资源型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矿产资源在地政府对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项用于环境综合治理和解决因资源开发带来的社会题。加快制定并发布关于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指导意和生态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