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企业上市类政策
1、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成功的,由省财政按照每个项目募集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
2、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标准:(1)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制定了上市工作方案,并且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已在云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计划近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50—100 万元的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本条第(1)项规定资金补助的,可以继续给予补助,但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3)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助100-200万元。已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资金补助的可以继续予以引助,但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4)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已由当地上市管理机构受理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一1 50万元。已获本条第(一)项规定资金补助的可继续予以补助,但累计总额不超过150万元;(5)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省并在本省纳税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6)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7)对其他有关上市工作培训、考察、宣传及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3、昆明市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标准:(1)给予拟上市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上市前期费用扶持不超过400万元;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投于我市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奖励不超过100万元。(1)给予上市前期费用扶持。按照企业上市不同阶段,对经审查确认公布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以定额报账的方式,按企业与中介机构实际支付的50%比例定额报账,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企业与三方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产生实际支付、进入上市实质阶段的,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各县(币)区,开发(度假)区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资金安排、积极扶持辖区内企业上市。(2)给予企业成功上币奖励。对上币成功,且募集资金投于我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其领导班子不低于100万元的奖励。(3)实施股改纳税补助。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金额返还给企业;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闰、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4)实施股改规费优惠,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经确权后,依法办理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 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田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办理报件手续后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6)我市新型工业化资金、技改扶持、节能减排、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倾斜,推动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企业优质高效发展。
4、重点鼓励4类企业上市,一是鼓励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王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鼓励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王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同时鼓励支持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企业进入创业板上市;此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支持形象好、影响大、特色鲜明、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上市。
5、对拟上市企业在土地政策上予以扶持。市国土和土储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压充分考虑我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己改制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参与;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进驻;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