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创新类政策
1、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容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出资额的20%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5:3:2给予补助。
2、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自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扣抵当年应缴纳所得额。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缴纳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缴纳所得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装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那谁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在扣除时,未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额70%以上的企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积极开展市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安排10万元创新试点引导经费,试点企业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试点企业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鼓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获国家、省级认定的,对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
5、扶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6、加强企业科技孵化器建设,对通过市级企业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补;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达到20家时,给予10万元奖补。
7、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昆明市内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优先给予扶持,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列入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大力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具体扶持办法另行规定。
8、对辖区外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引导经费,该机构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提升该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国家级的,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100万元奖补。
9、围绕昆明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联盟作为独立主题积极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对认定的联盟每个安排10万元引导经费,战略联盟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联盟,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与国外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联盟”。
10、对确定为昆明市创新型试点县(市)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试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开展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先行先试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对试点县(市)去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重大科研任务、重点技术创新、重点创新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资金,市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按1:1比例优先配套支持。对县(市)区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市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优先配套支持。
11、支持企业开展国家级新产品申报、认定,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认定企业,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补。
12、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00元;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3、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扶持;对被列入云南省、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和4万元的扶持。申报时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 0万元。
14、大力推进企业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昀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昆明市知名商标”、“昆明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2万元。
15、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昆明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创建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批准创建科技创新团队的单位,市级科技计划经费中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引导经费,承担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创建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16、进一步加大高层次才培养力度。对确认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且年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昀,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八选5000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基雨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l万元、后备人选2000元的津贴。
17、鼓励科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引进人才自主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创办企业产业化运作后,三年以内按照应缴税额的10%-20%由同级政府补助给引进的自主创办企业人才。对引进人才自主创办的创新型企业给予财政返还奖励政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席全额奖励补助;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免五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