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类政策
根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最新显示的政策进行更新,跨越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直系当前实施桥头堡战略的大背景、大形势下,运筹帷幄提出的未来中长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总要求。全省跨越式发展的主力在工业,工业跨越发展的主力在昆明工业。为此,昆明市委政府提出了到2015年,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实现倍增,其中工业增加值突破1800亿元,力争达到2000亿元,成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啊发展标杆和面向东南亚、南亚的西南地区工业发展新高地。为此,国家、省、市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工业、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切实促进各类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保障。
为大力宣传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推动工业、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让广大企业及时掌握相关的政策,并有效的加以运用,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实现全市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目标,对2010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促进工业、信息化、民营经济等方面的政策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在一定比例能给予税收优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总额18%的份额给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2、要充分发挥现有中心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国家加大转移支付和投资力度,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和发展。研究中心企业信贷增量奖励政策,加大涉农信贷增量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出台相应补贴和奖励政策。
4、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专业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5、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7、从2012年起,省级财政增加对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安排,2013年后按上年总额的基数增长10%进行安排。建立云南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8、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进入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行业综合实力前10名的企业,实行当年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由财政等额补助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扩大再生产。
9、实施千亿企业培养工程。整合各种发展要素,推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在我省烟草、电力、石化、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打造10户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企业集团。5年内纳入千百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省有权减免的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征地等规费予以免收。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涉及房地产地产产权、矿权变更的,简化程序,免缴交易费,并依法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允许将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注入企业国有资本,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千百亿企业培育工程的省属工业企业5年内资源评估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允许其一次性转为企业资产后分年度缴纳。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每上百亿元台阶,由省政府奖励100万元。
10、2012年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再加大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
11、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每上百亿元台阶奖励300万云。
12、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采购支持。采购人好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凡是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服务,原则上向中小企业购买,确保各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达到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算总额额18%。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请款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以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13、新兴产业财政政策:一是统筹现有相关各类专项资金,形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合力。省各类与产业培育、技术开发相关的专项资金,根据自身职能,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二是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到2 01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亿元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项目、产业链、产业基地、创新能力建设和实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
14、从2010年到2012年,云南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公、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将每年递增不低于l O%。从现在起,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所占合同授予比例,即不得低于50%,使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单独安排信贷规模;中小企业可用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融资抵押凭据。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80万元补助。从现在至2012年每年帮助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完成管理咨询诊断。 3年内选择2万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全面培训。
15、园区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l)对以出让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出让金额总5 %以上予以补助;(2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本省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连行生产的,3年内免收金;(4)建设标准厂房或者租用、购买标准厂房从事产的,3年内免收本省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处置原房地产时,符合免征土增值税规定的,经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增值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6)政府采l商品时,对园区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一度。
16、以标准厂房建设为抓手推动非公经济中小企发展。建设标准厂房,努力缓解中小企业用地难、融难问题,引导企业向工业集中区和园区聚集发展。“一二五”期间,继续实行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免租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
17、从2010年起至2 012年,省级财政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补助。凡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及工、强县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园区产!发展规划、承接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没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18、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的方式办理。支持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使用本省钢结构及轻型建筑材料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19、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省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20、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设立昆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3亿元,其中2 5亿元以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业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两化”融合、企业上市融资;以不低于5000万元注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产业投资公司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21、实施千百亿企业培育工程。在重点产业中选择300户龙头骨干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对其新上项目、技改扩能,搬迁改造、技术创新、结构调整等,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方面优惠政策,整合各种发展要素,推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联合、重组,涉及企业注册及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从快、从简办理。
22、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入。对企业实施以提高整体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类“中心”和“基地”。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增5亿元(含)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且当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园)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10亿元的,给予IOO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征地等各种规费,省,市有权减免的予以免收,投产后享受新上项目的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或奖励。
23、重奖发展快贡献大的企业。实行上规模企业奖励制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加大纳税大户奖励力度,严格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纳税企业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由市级财政落实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企业予以奖补。
24、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采取财政全额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贸易洽谈会、订货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活动,着力举办一批依托重点产业集群的专业性品牌展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产品进村下乡活动。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呆购中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25、建立工业企业促销专项资金,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企业,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人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本市外贸企业2012年度出口本市产品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增量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扶持和奖励。
26、本市全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技术产品,在报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同等条件下必须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政府扶持补贴的企业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27、建互临时工业企业库存积压缓冲资金,配合国家和省级部门做好工业产品的临时储备。鼓励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参与资源性重要商品的临时储备;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园区企业电价高于正常工业电价的,由所在园区负责补偿差价部分。
28、启动重要工业产品临时收储机制,对价格下跌较大的有色金属 化肥等王要工业产品,适时启动临时收储机制,有银行专项支持收储贷款、省财政补助收储产品贷款利息,帮助企业减少库存占压和财务成本。
29、用好用足国家鼓励支持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政策:为促进太阳能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认真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组织有条件的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申请补助资金支持。
30、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园区企业电价高于正常工业电价的,由所在园区负责补偿差价部分。
31、2012年度,昆明市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资金4亿元,支持1000户以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新增贷款100亿元,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创业就业。
32、每个产业园要辟出专j地块,集中规划建设不低于20万平万米的多层标准厂房,对集中规划,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含)1以上,容积率达0.8(含)以上、层数达两层(含)以上的标准标准厂房,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县级财政要按1:1套资金予以支持。积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标准厂房建设。住建部门免收产业园标准准厂房的各建设规费。
33、对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子以重点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30-50万元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创业基地孵化企业毕业率为考核条件,上年度基地内企业毕业率在5%以下的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每增加2个百分点资金补助增加1万元。
34、认定为市级服务示范单位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给予每户10-2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专家组评分结果及综合考评结果为依据);优先推荐示范单位申报国家、省、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
35、鼓励支持太阳能产品销售。对一次性购买10万元上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市政府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鼓励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对购买市内中标企业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用户,平板式集热器每平方米补贴50元,真空管集热器每管补贴10元。对一次性购买100万元以上市内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户,市政府按照采购额5给予奖励。
36、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在争取和落实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同时,将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争取国家和云南省同意,在昆明市进行光伏发电电价补贴试点。在昆明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军事设施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征收一定比例的电价附加,建立'昆明市7光伏发电扶持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和省补贴后,仍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存在的差额。
37、市本级财政从2010年起,按照比上年增长10%的比例安排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时限延至2015年,重点支持行动计划的实施。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
38、按照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实际出租面积,从企业入驻开工之日起,由市级财政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3年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租金每一年补贴一次,每年补贴10元/平方米(实际租金半年以下不予补贴)。出售的标准厂房,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