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587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31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文件,结合本市各部门“三定”职责规定,特制定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工作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

  2.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积极考察、选拔长期在安全监管战线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

  3.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市级主体培训班次的培训内容。

(二)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安全生产舆论导向。

2.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市委编办

1.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规定。

2.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职能关系。

3.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建设,保证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编制。

4.指导、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依法设立、办理安全生产相关审批事项。

(四)市委目督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负责将市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会议决议列入督查督办内容。

(五)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专项规划。

2.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医药、纺织、烟草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6.依法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安全许可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7.依法对有关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8.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调查处理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六) 市监察局

1.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调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3.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备案)信息,对未依法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监督指导不符合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等有关企业的关闭整顿工作。

4.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的管道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发电企业和电力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中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对未依法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核准、备案手续。

4.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全市通信、输电和供电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分析和报告。

(九)市教育局

1.负责本市校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管理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校舍的安全监督;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市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3.负责直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市民族宗教委

1.负责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宗教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十二)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6.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市民政局

1.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事业单位、军供站、军转站和福利彩票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四)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

2.负责市级主管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财政局

1.将安全监管和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2.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

3.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害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受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十七)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4.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乡公交、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物流服务、车辆维修、汽车租赁、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停车场、洗车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港口、水上客货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水上打捞、通信导航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所辖道路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4.指导、监督邮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九)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

2.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二十)市规划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对规划中涉及的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2.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二十一)市园林绿化局

1.负责所属公园、风景名胜区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房屋监理(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民航、矿山、通信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2.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4.负责职责范围内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和其他工程施工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三)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1.负责对城市桥梁(含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负责督促各区做好上述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的管养维护和挖掘管理工作。

2.负责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垃圾清运、渣土运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市级维护管理城区路灯、公共景观照明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农业局

1.负责渔业(除滇池外)、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农村沼气、畜牧、重大动物疫情、农产品生产销售等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子、农药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道路外行驶(作业)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五)市林业局

1.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2.负责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木材加工、木制家具制造、林产品批发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涉林部分的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城市供水企业、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水库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病、险水库的管理措施,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发生。

4.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十七)市商务局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商务系统改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拍卖、典当、旧货、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将网点布局规范、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二十八)市文化广电体育局

1.负责文化市场、文化艺术经营场所,以及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排练厅)、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出版机构、印刷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监督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公共文化等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九)市卫生计生委

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2.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三十)市旅游发展委

1.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设施和服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十一)市滇池管理局

1.负责滇池流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滇池水体范围内水上安全及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指导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人防办

1.负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三)市法制办

1.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

2.依法受理和审查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代理市政府为被告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应诉事务。

(三十四)市国资委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指导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十五)市工商局

1.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提请,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十六)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2.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监督指导人造板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七)市防震减灾局

1.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2.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三十八)市供销社

1.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督促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十九)市粮食局

1.负责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粮食流通行业及仓储加工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市博览局

1.负责会展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会展活动期间、会展舞台搭设和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一)市政府目督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2.负责对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十二)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县(区)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

3.负责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组织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等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4.依法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四十三)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以上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分工,法律法规另有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应当贯彻执行。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上述职责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起草有关专项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二)摸清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设施设备、监控状态等管理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监管。

(三)建立定期分析、督查检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细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五)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

(六)进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和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具有处罚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

(八)加强相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十)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金泰国际一期9栋704、705、706室      电话:0871-68336377       传真:0871-68339377
在市内可乘坐公交路线:55路、7路、116路、146路、58路、83路到黄土坡立交桥(西口)下车即到
云南普洛特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010-2022 
滇ICP备202200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