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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量:629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1号

 

 

 

登记编号:云府登1322号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1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2月1日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下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纳入“整合重组一批”和“改造升级一批”的煤矿项目;

(二)新建煤矿项目;

(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五条 煤矿项目单位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

第六条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

(二)煤矿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煤矿项目安全核准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1.转型升级方案中审查确认的新建、改造升级类中生产能力在原核定生产能力(或已核准建设规模)基础上提高2个及以上标准生产能力档次的改扩建类煤矿项目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需提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核准批复文件和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出台前已核准且其建设规模与转型升级后规划建设规模一致的煤矿项目,需提供原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四)新建煤矿项目提供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改扩建煤矿项目提供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新建煤矿除外);

(八)煤矿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

(九)煤矿项目单位关于所提供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上报省级审查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结论,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在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实行专家审查制。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九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矿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条 州(市)分级管理范围内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

 

 

附件1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煤矿项目名称

 

所在地

 

项目建设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联系方式

 

安全核准批复文号

 

项目核准批复文号

 

设计单位

 

建设工期

 

总概算

 

安全设施概算

 

主要设计内容阐述: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__(县、市、区)、__(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我煤矿承诺:所提交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无虚假、伪造等违规违法行为,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原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于2010年3月1日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第4号公告发布,登记编号为云府登658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机构编制委员会组建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编〔2014〕16号),设立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将原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工作调整为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要求,为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加强对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管理,规范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必要对原《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云府登658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相关规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目的、依据、主体、申报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各级职责、审批程序以及办理时限等。

第三条,明确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申请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办理程序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申请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和九条,明确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

第八条,明确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实行专家审查制。

三、有关方面的意见

先后征求了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领导及各有关处室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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