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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量:539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0号

 

登记编号:云府登1321号

 

《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1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2月1日

 


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部署,推进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改扩建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上煤矿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改扩建煤矿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 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煤安发〔2014〕99号)、《关于切实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和机械化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15〕5号)、《关于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煤技改〔2015〕26号)等要求,需进行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范围为:

(一)在经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中,纳入“改造升级一批”的改扩建类,且生产能力在核定生产能力(或已核准建设规模)基础上提高2个及以上标准生产能力档次的改扩建煤矿项目;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改扩建煤矿项目。

第五条 申请改扩建煤矿项目核准,应当由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所属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六条 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应包含煤矿项目在转型升级方案中转型升级类型、矿区面积、煤炭资源储量、生产能力、瓦斯等级、改造升级规模、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前期工作等情况;

(二)煤矿改扩建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套);

(三)煤矿项目单位填写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表;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需要进行改扩建项目安全核准的相关批复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七)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八)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九)煤矿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十)煤矿项目单位关于所提供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 煤矿项目单位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核准请示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

第八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结论,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核准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资料,在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

第十条 州(市)分级管理范围内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表

2.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表

 

煤矿名称

 

所在地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转型升级类型

 

转型升级类别

 

原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申请核准生产能力

(万吨/年)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保有储量(万吨)

 

瓦斯等级

 

水文地质类型

 

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工作阐述: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__(县、市、区)、__(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我煤矿承诺:所提交的项目核准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无虚假、伪造等违规违法行为,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云南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原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于2010年3月17日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第6号公告发布,登记编号为云府登675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机构编制委员会组建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编〔2014〕16号),设立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将原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的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核准工作调整为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要求,为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加强对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审批的管理,规范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审批,有必要对原《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云府登675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相关规定措施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目的、依据、主体、申报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各级职责、审批程序以及办理时限等。

第三条,明确了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明确了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管理的申报条件。

第六条,明确了申请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明确了申请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办理程序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至九条,明确了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有关方面的意见

先后征求了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领导及各有关处室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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