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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量:446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8号

 

 

《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1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2月1日

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规范开办煤矿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企业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受理辖区内拟开办煤矿企业申请;

(二)审查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企业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受理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上报的开办煤矿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企业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四)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按照隶属关系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

第六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开办煤矿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企业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委托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开办煤矿企业申请进行批复;

(四)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应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开办煤矿企业拟建设的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中对煤矿井数量控制目标要求。

第八条 申请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和文件:

(一)关于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示文件;

(二)拟建设煤矿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三)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有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四)申请开办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该煤矿计划开采范围内的煤炭地质资料:

1.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原国家出资已勘探矿区的,提交计划开采范围的储量分割报告以及矿井地质资料;

2.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未勘探矿区的,企业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矿计划开采范围的煤炭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队伍进行勘探工作,提交完整的地质资料,并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五)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拟建煤矿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投资估算。

(六)提供与申请开办的煤矿企业投资估算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少于煤矿企业建设投资估算的30%);

(七)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其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八)经批复的“建一关一”等材料;

(九)开办煤矿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十)申请开办煤矿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和承诺;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第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出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所在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审查,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审核,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规定的,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县级上报申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成申请人补正内容,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四)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报文件及资料后,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并责成申请人补正内容;若申报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条 申请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原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于2010年2月9日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第2号公告发布,登记编号为云府登673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机构编制委员会组建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编〔2014〕16号),设立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将原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的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工作调整为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为加强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规范开办煤矿行为,有必要对原《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云府登67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制定的相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的的目的、适用范围、各级职责、所需提供的材料、受理程序以及施行时间。

第三至六条,明确了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明确了申请开办煤矿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明确了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三、有关方面的意见

先后征求了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领导及各有关处室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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