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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浏览量:692

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绩〔2015〕69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本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2015〕90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昆财绩〔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编制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编制原则

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预算约束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配置标准。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编制范围和标准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办公家具、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通用软件的购置,均需编制2016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具体资产范围和配置标准按《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昆财绩〔2015〕53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

各单位应在编报2016年度部门预算之前,根据现有资产存量、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测算经费额度,编制2016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资产配置计划实行纸质和网络同步申报。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172.30.39.5:9701/zcgl),更新完善单位基本信息(操作路径:进入“信息系统”-单位基本信息)后,申报2016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具体路径为:配置管理-资产配置-资产配置计划申请(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录入配置计划并保存后,生成《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并打印,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需要使用本单位主管账号进行审批并填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对于部门内部预算管理方式相同的单位之间的资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剂或共享共用,无法调剂确需购置的,主管部门应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信息系统中应同时完成审核并提交市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以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状况等进行审批。各单位应将经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列入2016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2016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资产配置计划批复文件等资料。市财政局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文件,结合财力可能安排预算资金。其中:对于可以在市级范围内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三、编制相关规定

(一)上报时间

各单位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资产配置计划相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无配置计划的,仍须在空白的《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上加盖公章后报送〕。

(二)上报材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的《昆明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

2.单位基本情况及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说明,写明单位基本情况、拟配置资产的现有存量、配置原因等;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必须做出专题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3.本单位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申请专用设备配置的,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各单位须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关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其他规定

1.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程序报批。超越资产配置计划购置的资产,以及未经审批自行购建的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确需追加资产购置的,按照预算追加的相关程序及上述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办理。

3.各单位申报审批前必须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相一致,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4.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资产配置计划未经批复,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厉行节约,从严审核控制,认真做好资产配置计划编制上报工作。

资产管理业务联系人:朱佳龙、刘宏、李娟、陈晓强

联系电话:63511983、63576005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石强

联系电话:63556490

附件: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

 

 

 

                           昆明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5日 

 

 

 

 

 

 

 

 

 

 

 

 

 

 

 

 

 

 

 

抄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本局预算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农业处,社保处,企业一处,企业二处,涉外(金融)处,城建处。

昆明市财政局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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