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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昆明市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及2015年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量:686

关于开展昆明市第三批农业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及2015年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经开区农村工作局,高新区农林水务局,度假区地方事务管理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乡发展统筹局: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57号,下称《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昆政发〔2011〕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一批产业基础好、带动力强、产品有市场、竞争有优势、生产(经营)管理有标准、研发创新有基础、产业发展有前景的优势产业和重点龙头企业,强化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及2015年运行监测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以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均可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且企业经营业务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4年以不低于6%计);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同时,企业不亏损,不给农民打白条,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不低于A级(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二年内没有不良信用纪录。

4.对部分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成长性企业,以及年度招商引资新引进落地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条件及标准可酌情调整。

(三)申报材料

新申报企业按照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材料,并胶粘成册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1.企业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认定申请书原件;

2.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1)及《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2);

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5.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情况证明原件;

  6.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原件;

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有关环保情况证明原件;

8.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产品质量和管理体系等证书复印件;

  9.企业其他证照复印件(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等);

10.养殖企业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相关科技开发或运用等证明材料;出口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招商引资型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投资情况结算表及落地证明材料;市场流通型企业需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有效期内植物新品种权证、绿色有机食品、市级以上名牌名品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及自下而上的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行文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含请示文件、《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汇总表》等)。

对于往年已经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龙头而未参与市级认定的企业,需按以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参与本次市级申报认定工作,否则不予认可,不能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

2.认定

  (1)审查 由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推荐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遴选,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2.认定 经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初步审定的企业,由市产业办在昆明市农业信息网上发文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同时授予相关证书。

二、运行监测工作

  (一)监测范围

参加本次监测的企业为全部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含未到期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参与此次监测(名单见附件3)。

(二)监测程序

1.参加本次监测的企业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本次监测工作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相关指标参照“申报条件”),汇总《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附件4),出具明确监测意见(审核合格的企业需简要说明企业发展情况,建议整改和审核不合格的企业需说明具体原因),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监测意见及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同时换发相关证书。

  (三)监测材料

  企业按照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材料,并胶粘成册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1.企业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认定申请书原件;

  2.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

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5.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情况证明原件;

  6.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原件;

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有关环保情况证明原件;

8.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产品质量和管理体系等证书复印件;

  9.企业其他证照复印件(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等);

10.养殖企业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相关科技开发或运用等证明材料;出口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招商引资型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投资情况结算表及落地证明材料;市场流通型企业需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有效期内植物新品种权证、绿色有机食品、市级以上名牌名品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对于不达标相关监测指标,企业必须出具情况说明,缺乏合理说明理由的则视为该项指标不合格。

(四)企业更名

更名企业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需说明企业更名原因和更名后的企业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和主营业务转向,以及是否仍符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企业更名申请书;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明企业已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3.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经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材料及时限要求

1.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提供申报及监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实施,按时完成申报及监测工作。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和材料规范性的基础上,于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含正式请示、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及监测材料(含正式监测意见和企业监测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3.请严格按时限完成相关工作。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监测企业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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