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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昆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市培育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量:644

关于做好2015年昆明市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上市培育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工信局: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3号)和《关于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昆政办〔2011〕148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上市步伐,进一步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2015年昆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市培育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48号)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市前景明朗,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以及实现成功上市及成功挂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稳定,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制定了上市工作方案,并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主要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

2.已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

3.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

4.上市申报材料已被境外(包括港、澳、台湾地区)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

5.通过其他方式上市,并通过再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云南产业发展的企业;

6.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上市培育

1.承诺书;

2.资金申请报告;

3.昆明市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4.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7.与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协议及支付前期费用票据复印件;

8.获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9.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函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由所在县(市)区工信局(经贸局)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盖章并出具推荐意见,于2月16日前统一由各县(市)区工信局(经贸局)报送至昆明市工信委,电子文本发送到E-mail:gxwqfc@163.com,不接受企业直接申报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各县(市)区工信局(经贸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征集、审核和申报工作,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申请扶持的企业、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接受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时向市工信委报送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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