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和《昆明市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研究制定了《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实施细则(暂行)》,现发布实施。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月8日
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
认定和服务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和《昆明市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是对获得知识产权评估资质认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其与三家以上不同银行分行签订有效的含有知识产权评估内容服务合同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补助;完成评估并被银行和企业采用,帮助企业成功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借(贷)款合同累计满5笔的给予5万元服务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在昆明合法注册并具有合法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
(二)与三家以上不同银行分行签订含有知识产权评估内容的服务合同;
(三)完成知识产权评估且被企业和银行采用,帮助昆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成功获得知识产权质押借(贷)款累计满5笔。
满足条件(一)、(二)项的中介评估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补助经费2万元;满足条件(一)、(二)、(三)项的中介评估机构每帮助企业成功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借(贷)款合同满5笔的可申请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经费5万元。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交财政部印制、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交中介评估机构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含有知识产权评估内容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交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交财政部印制、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交中介评估机构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含有知识产权评估内容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交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交评估对象为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提交质押物含知识产权的质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提交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提交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提交与借(贷)款合同额度相同的放款通知书或借据等能证明银行放款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提交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六条 受理机关和办理程序:
(一)由中介评估机构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或服务补助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常年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受理当日向申请单位出具《昆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服务)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份集中审查上一年4月1日截至当年3月31日受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申请项目,拟定本年度中介评估机构的补助项目和金额,审查结果于5月在昆明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通过审批后于次年发放;
(四)市财政专项安排经费核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和服务补助,由昆明市知识产权局通知获得补助的中介评估机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条 中介评估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诚实守信;在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或服务补助时,必须保证申请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套取或骗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或服务补助的,一经发现查实,全额追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认定或服务补助,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补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