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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量:1033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科技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昆政办〔2016〕101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44号)的精神,根据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要求,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印发执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

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科技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昆政办〔2016〕101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44号),加快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结合昆明市实际,引进一批服务能力突出、商业模式先进、专业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域外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域外机构是指在云南省外注册,拥有自主服务品牌,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好声誉,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得到业内公认的科技服务机构。域外机构应在注册地服务收入排名前列,具备达到规模以上划型标准,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专业认定或表彰等条件。

第二条  申请认定为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由域外机构在昆明市辖区内独立投资设立或控股投资设立,得到总部授权的服务品牌、服务资质、服务模式、人员团队等服务资源使用权的昆明市域内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应具有的条件包括:

(一)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服务规范,服务业绩突出;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具有专业的科技服务的人员并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三条  申请程序

申请的科技服务机构统一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www.kmkjj.gov.cn)的《科技项目申报》中“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一栏时,统一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引进科技服务)”,如“xxx有限公司(引进科技服务)”;在“资助方式”一栏时,统一选择“奖励性后补助”。网络申请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时,还要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下载《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将《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扫描后)组成的全套件电子版,作为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所申报项目的附件上传。

申请单位除在网络上完成申报外,还需要提交纸质的《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双面编印,按顺序装订)一式5份经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填报推荐意见后报送到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机构人员名册,专职骨干人员(不低于5人)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七)机构上年度主要业绩材料(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

(九)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域外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二)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主要业绩材料(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提交复印件的申请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时要核对原件。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对申的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予以认定。

第六条  扶持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颁发“昆明市引进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牌匾,并给予30万元专项资金奖补。

第七条  管理

(一)已认定的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纳入昆明市科技服务业统计,有义务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服务业绩报告。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已认定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撤销、并购、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1: 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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