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昆明市2020年促消费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量:425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等相关精神,现就昆明市2020年促消费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依据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4〕93号)等文件要求和昆明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联网直报情况,按照预算资金制定具体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二、扶持重点

(一)全市2020年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净增量前50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

(二)2019年度或月度及2020年月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法人企业,2020年年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商贸企业(含法人、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

(三)未进入全市2020年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净增量前50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的县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零售额净增量前3强法人企业;

 三、扶持标准

(一)在库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根据销售额(零售额)增量和增速贡献,对全市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净增量前50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奖励;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奖励;限额以上零售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奖励;对未进入全市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净增量前50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销售额净增量前20强法人企业的县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零售额净增量前3强法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奖励。

(二)2019年年度和月度及2020年月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法人企业。对达到条件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根据企业入库后第一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的增量及增速,批发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零售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2020年年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商贸企业。对2020年达到条件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含法人、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申报条件

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昆明市失信黑名单,未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7〕82号)文件要求联合惩戒范围,且满足昆明市限额以上联网直报的商贸业法人企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6月7日前,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czt.yn.gov.cn/ygyc/),进行注册、申报,超过时限将关闭网上申报功能。

(二)注册地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21年6月8日前进行网上审核,录入审核意见。

(三)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进一步核实申报企业业务及相关数据,联合进行评审,并网上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拨付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收到市级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六)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

 

附件:昆明市2020年促消费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7日

 

(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市场处   63125852)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城时代斓郡苑6栋3层       电话:0871-68336377
云南普洛特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010-2024 
滇ICP备202403479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