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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278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
计划项目资金 (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省级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的项目,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
业务费;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事
业单位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
管结合,遵循规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项目资金
采用:前资助、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
— 3 —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管理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预决算、科技项目预算中期财政规
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做好项目资金整体调度;
(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
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
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范项目立项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
监督制度;
(二)编制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建立预算项目库,
提出项目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
(三)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项目资金管理相关信
息,实行项目资金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 (通知)发布、项
— 4 —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的工作;
(四)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
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配合做好财政绩效
评价;
(五)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
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资金信息公
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制度,明确职责分
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
位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对项目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
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将项目资金纳
入单位财务系统管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积极配合省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
— 5 —他监督机构 (含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按照要求提供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关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负责将提前终止、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资金原渠道
退回;
(六)指导和监督项目参加单位规范预算执行;
(七)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计划以前资助方式支持为主;重大科技
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采取前资助或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
方式支持;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采取前资助、后补
助、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采取前资助
和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十二条 部分项目经费使用探索包干制改革试点,按照
«关于开展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 “包干制”试点工作
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
/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
— 6 —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
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
一定比例间接费用,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
励的关系.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及项目较多的承担单位要探索建立
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
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
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专门聘用的
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项目资金中的劳务费
或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
务助理、科研助理,除通过项目资金安排外,还可通过单位日常
运转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承
担项目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 (课题)的有关单位,开展与
实施项目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计、
监督、检查、培训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按照 “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
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科技管理业务费不得用
于弥补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 7 —第五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
理性原则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
制.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
衡.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应包含年度目标和具体指标,指
标含产出、效益、满意度三类三级指标,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应
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评审,与
项目技术评审合并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应在考虑不同领域、
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
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目标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整
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评审等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
考依据.
第六章 项目资金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加快财政科技资金
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
— 8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
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上述支出也
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
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
公务卡结算.允许在偏远山区等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地方不使
用公务卡结算.
项目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须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需要调剂的,按规定程序
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内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
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 (起止时间
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单位统筹安
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
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通过或承
担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
第七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项目
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
— 9 —度开展 “双监控”,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
促整改、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今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
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每年选取
一定量的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重大科技项
目,通过书面报告、集中报告等方式,每年进行1次项目执行情
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
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
取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四)违反规定
转拨、转移项目资金;(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六)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
检查;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
算;(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
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十)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对项目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
项目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
— 10 —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行为
的记入黑名单.对履职不力、管理不当、监管不严等违反省科技
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或约定等行为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
录观察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
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
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
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项目
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 关
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
收等按照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科规
〔2019〕3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后补助、风险补偿方式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
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5年12月9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云财教 〔2017〕367号)同时废止.
— 11 —附件:1􀆰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调剂
2􀆰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目标表
3􀆰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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